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状告侵权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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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霍@@

2026-01-2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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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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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细研读了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书,其实这是件特别无趣的事情。原告虽然胜诉了,但感觉就是在无理取闹,法院的判决还是相当合理的。简而言之,国家标准包含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从字面就能理解,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效力。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是由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过因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相关部门或许是想要强调其非强制性,在一些公开回复里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我能明白这种回复的意图,就是在推卸责任嘛。意思就是这个推荐性标准虽然是我制定的,但是不强制,你遵守与否都和我没关系,你不遵守出了事是你自己的问题,你遵守了出了事还是你自己的问题,反正怪不到我头上。本来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就算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也是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手中,不会平白无故去告别人侵权的。可坏就坏在国家为了便于管理,授权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也就是原告)处理国家标准相关事务,而这家公司是国企,要讲究效益。于是,原告就揪住这点不放,起诉被告侵权,要求赔偿8086800元,没错,就是808万6800元这么多。法院一瞧,这只是形式上的侵权,原告并没有遭受实质性的损害,不过原告的诉讼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找律师、做公证,忙前忙后也投入了不少钱。但是你也别要808万了,也不嫌太贪心了,酌情让被告赔偿15万就行了。并且由于原告是在无理取闹,案件受理费主要由原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8408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60000元,被告负担13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也就是说,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原本大张旗鼓地想要讹诈808万,最后实际到手15万减去6万,再算上律师费、人工费肯定没捞到好处,不仅如此,在舆论方面也输得很惨,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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