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目前已经废止,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规定,适用无过错赔偿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9.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特征及法律依据
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则成为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4.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即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与过错责任界限区分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归责要件和举证责任的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是取决于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在举证责任方面,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2.正确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1)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两种归责原则,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你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了吗?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侵权责任的问题,欢迎在张律师这里上发起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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