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李洪元案来龙去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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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2662013

2026-02-1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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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突然在主页看到这个问题了?整个案件的情况,推荐大家去看维基百科,它比任何平台都更全面,也比友商粉丝带节奏的内容准确得多。没时间看的话,可以看我的简单介绍。华为合同到期不续签,李洪元进而要求额外补偿。部门领导挪用公款转账,华为审查发现后报案。李洪元自我辩护且提交录音,检察院起诉涉案人员。其他三人指控李洪元,检察院采纳录音证据。部门领导突然改口,因证据不足李洪元被释放。详细内容,有兴趣的可以继续看,篇幅较长,结合维基百科与他受访所言,这应该是全网最完整的了。李洪元在华为的工作合同到期,部门领导与人力资源主管都决定不续签。李洪元觉得,虽合同分开签,但自己实际已在华为工作十年,没给无限期合同是有问题的,应按规定给予2N赔偿再加年终奖。国家规定,仅公司存在过错开除员工时才会有2N赔偿。李洪元是合同到期并非无故被开除,这很关键。正常来讲,华为不会给予2N赔偿,其他离职员工都是N+1赔偿。很多人不知道无限期合同的签订条件,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签: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签两次固定合同;双方均有意签订。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首先,合同签几年而非十年,以规避连续十年的相关规定。其次,合同几年到期后补偿n+1,再过段时间续签,如此就避开了两次连续的固定合同。若不信,不妨看看李洪元自己是怎么说的。

实际上,所有大公司都这么做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问问在大公司工作的朋友,都一样的。再如,余承东工作了数十年也未得到无限期合同。大公司这么做的利弊这里就不谈了。对打工人而言,无限期合同是好事,可对企业却不然。日本有大量无限期合同,结果就是年轻人消极怠工,企业里尽是混日子的老员工占位不作为。李洪元主观觉得华为不给无限期合同是有过错的,应给他2N补偿,这其实毫无依据。每次合同到期的n+1补偿他都已领取,从法律法规角度看,根本不能证明华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回到这一案件,部门领导开始只承诺按惯例赔偿N+1,之后又改为同意按2N加年终奖赔偿,税前总赔偿额40多万。2N与N+1的差额加上年终奖共30万,李洪元先收到一笔8万的税后公款转账赔偿,次日又收到部门秘书周某私人转账的30万赔偿。李洪元本应收到33万(含扣税信息),实际收到税后30万,缺少具体扣税信息。于是,他向HR反映未纳税情况,也向深圳税务部门反馈了,可部门HR何某与主管李某却联手把此事压了下去。华为在年底审查部门资金使用状况时,发觉有笔资金交易异常。盖有公章的部门活动资金,竟打到私人账户。华为怀疑部门内部与李洪元职务侵占,便以此报警。接下来,时间线非常关键,能反驳很多人所谓华为罗织罪名、故意到期变换罪名以延长时间的说法。华为内部资金去向调查完毕后,部门人力资源何某向公司汇报:2018年12月15日,华为法务袁某因这一理由前往警局报案,指控涉嫌职务侵占。2018年12月16日晨,警察前往李洪元住所将其带走时,在所带文件里发现其私自拷贝、打印公司内部文件,这在大公司属违规行为,警察进而怀疑资金往来是买卖内部资料,于是两小时后将案件改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当日,警察三次讯问李洪元后,认定其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18年12月28日,华为补充证据,将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补充证据源于部门人力资源总监何某的指控。李洪元表示,何某东是以华为名义控告的,证据为周某私人账户转账记录,还有人力资源总监何某东、部门领导李某、部门秘书周某以及最初告知不续签合同同事等人的口供。至此,案件被定性为敲诈勒索。几人共同指控李洪元,称其以向华为举报部门领导李某业务违规操作为由要挟,勒索30万。于是:

2019年1月22日,检察院批准后,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李洪元正式逮捕羁押。被起诉前,李洪元称自己不是敲诈勒索,电脑中的录音就是证据。华为只是报案方,真正觉得案件存在问题并提起诉讼的是检察院。对于敲诈勒索这类案件,并非有人证和转账记录就行,必须存在威胁行为才能判定为敲诈勒索,不然也能说是对方自愿给钱的。而且,这里与网传情况有很大差异,录音证据并非后来才提交。早在案件调查初期就已提交,毕竟被警方带走的电脑、录音笔里就存有证据。他接受采访时称,这表明最早的录音并未被销毁。

合同
合同

2019年3月21日,警方把案件移交给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的五人都被起诉了。2019年4月1日,李洪元得知自己被认定敲诈勒索是因他人指控其敲诈30万,而警方未将此证据提交检察院。他便告知辩护律师,朋友电脑里有录音备份。随后律师与李洪元妻子找到该录音,并提交给了检察院。2019年4月19日,检察院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这里面有一份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文件,即2019年1月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为粤安计司鉴2018计972号。他的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写道:李洪元律师的话透露了三个消息。三个月前,他就已提交录音当作证据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有威胁或要挟言行,私人转账仅能当作间接证据。3. 在检察院起诉之前,警方已对李洪元提供的录音鉴定其真实性。但因合法性问题,未将该证据纳入给检察院的侦查报告,所以网传华为销毁录音系谣言。需说明的是,我国不会轻易采纳录音证据,鉴定只是确认对话者为当事人,而非他人捏造或AI录制的录音。录音若作证据,通常需在开始时表明:通话会被录音。大家在找各家电话客服投诉时,是不是常听到:为提升服务质量,通话全程将被录音……这番话的目的在于使你们后续的沟通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李洪元的这份录音为偷录,通常不能作证据,他本人也曾示。他没告知要录音,这一行为是隐匿的,所以最初这份录音无法成为证据,其合法性有很大问题。也就是说,李洪元与人力资源总监等人在办公室的谈话内容经警方鉴定属实,但录音获取过程法理上不合规。反过来看,检察院最终认可录音补充为证据,给了李洪元特例。这表明华为绝无对司法施压,不然这一证据大可不予采纳。大家可以去查找录音相关的法律条文(条文较多就不列出了),也可简单看看AI总结。室内私自录音,正常是不被允许的,我打过官司才知晓此事,后来也明白了录音要具备法律效力是有特定条件的。录音都拷贝成光碟了,我刻录了一式两份。法院审理时根本没把录音当证据,提都没提。不过其他证据充足,我最终还是胜诉了。

2019年6月14日,检察院在审完补充证据后,因李洪元敲诈勒索缺乏直接证据,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7月4日,人力资源总监何某突然翻供,称李洪元无敲诈勒索行为。2019年7月22日,警方补充侦查报告最终明确:这笔赔偿虽高于华为普通员工离职的N+1赔偿,但没有李洪元敲诈勒索的确凿证据。30万赔偿的落款是主管挪用公章所盖,这不足以认定敲诈勒索,所以判定其余三人对李洪元的指控不成立。至此,证人改变说法,证据缺乏,最终自然会因证据不足而释放李洪元。2019年8月22日,李洪元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其他人依情节轻重受罚,有人当场就被拘押了。2019年11月25日,检察院依法给予李洪元经济与精神补偿,补偿金额共计10.7万。李洪元亲口称是证据不足,要知道证据不足不等于无罪,不明白可参考美国辛普森案。事件至此落幕,李洪元疑罪从无获释。但某人挪用公款、公章制定离职确认书,违规私自决定赔偿30万,这些铁证早该公开了。最终,李洪元将文书发至200人的员工群,后被人传至网上,舆论迅速发酵,华为遭受铺天盖地的责骂。华为在这件事上做错什么了?为何不骂指控他的人力资源总监何某和部门领导李某?华为内部审查时,部门30万资金支出有问题,难道不该报案?报案后,后续的调查、起诉和华为又有何关系?部门领导李某指控李洪元,致其被关251天,后来翻供的也是李某,可舆论却指责华为,这在其他案件中是很离谱的情况。就像某友商,副总裁猥亵女员工,这很严重吧?肉体和精神双重折磨,可比李洪元的情况严重得多,甚至会成为女员工一辈子的噩梦。可为啥这个案子没被广泛叫做x粮猥亵案?就这事儿,居然能被刷好几年的251。在某些群体带节奏下,忽悠好多人,让大家以为华为仗着体量大恶意坑员工。难听点说,华为真要坑人,也是坑那些有几百万补偿的中层领导,坑你个小角色30万干啥?这点钱拿来发工资都不够。当初各平台删很多帖子是为啥?因为那些帖子都直指华为。要是平台不采取行动,你们想啊,当初那些攻击性的帖子,一旦被起诉,得有多少人要公开道歉甚至赔偿呀。我只是介绍案件情况,又没有造谣,怎么就被删帖了?维基百科对上述内容均有记载,他接受采访的话语也都能查到。我已罗列得很详细,反驳者应基于事实来讨论。前一年李洪元举报逆变器与部门领导有恩怨之类的,不影响此事客观性。工作了十二年,级别和一些优秀应届生差不多。他自己都说十年没升职,这显然是能力不足,并非离职前举报领导才影响升职的。十二年了,就这水平还不续约,这很合情合理呀。难道要华为一直给他合同直至退休?没这样的道理。

你所描述的内容存在对他人的不当评判。李洪元事件中他的行为是在合理维权,他有权利让公众知晓事件真相,不应该被无端指责情商低等。这种做法能引起公司重视?发给几百人看还想让他们不外传?我不能说这人没情商,但情商肯定低。

事情发酵后,舆论纷纷指责华为华为欢迎李洪元依法维权,李洪元表示听大家的,网友支持他起诉,有律师愿免费援助,可他却选择放弃。他凭什么起诉华为华为自始至终除了报案外,也是受害者。李洪元根本就没有起诉华为的理由。大家若不信,可以试着在这件事里找出华为的罪名,能找得到吗?有人说华为诬告,可诬告需编造证据,华为资金被挪用是事实,所以这不可能是诬告。在这个案件中,华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那为何251事件被持续炒作数年?若不是有人恶意带节奏,一个受害者被攻击这么多年,这根本不合情理。华为当初若包庇部门领导李某才真该被骂,实际上李某不但被解雇,还受到法律惩处。就像年底查看家庭支出时,发现管家日常支出中有一笔3万的钱,被管家转给了已离职的保洁阿姨。你询问管家怎么回事,管家却支支吾吾讲不出原因。你当即怀疑他们有问题就报了警,结果发现他们之间有纠葛,管家拿你的钱赔偿保洁看似合理,于是你的3万就拿不回来了。此事很荒诞,你也只能无奈地遭受钱财损失。你的朋友知晓此事后将其发布到网上,然而你却被人攻击,被指滥用权力,报警致使保洁被关251天。回归案件本身直接评判对错,大致如此:华为:30万莫名消失,报案方并无过错。部门领导李某存在挪用公章、公款的过错行为。人力总监何某被联合部门领导指控存在过错。部门秘书周某掩盖部门领导挪用资金之举,存在过错。人力员工袁某通知不续约且指控威胁,存在过错。李洪元案:证据不足,难判定是否存在过错。所以,总体而言,从法律角度看李洪元本身并不违法。但有几个事实需要明确:李洪元私下拷贝文件,这违反公司规定,不过其已离职,此时通告批评或处罚都无意义。李洪元合同到期而非被开除,不满足赔偿2N的条件。李洪元录音不合法却被检察院采纳,这表明华为未曾施压。华为部门活动资金实打实损失30万,且未包庇涉事部门领导。在职场这属于正常现象,毕竟大公司都会有违法违规员工,所以我理解有些人共情李洪元。从本质上讲这并无大碍。我写这么多,并非是说他恶贯满盈,让大家别共情他,只是剖析此事中的客观情况,在职场这属于需重视但不严重的情况。与猥亵、强奸女员工,逼员工自杀,逼得员工持械伤害他人等恶劣行径相比,这真的不算严重。注意,我之前所说的几种情况,近几年都有新闻报道,若不信可去查证,像某粮、某里、某士康这些企业。哪家大公司能保证没有员工违法违规?根本不可能。要是按照某些人针对华为的标准,恐怕所有大公司都得被猛批且一直被抹黑。有些人总说员工行为就等同于华为行为,这我不想讨论。按这种逻辑,员工犯罪就意味着公司犯罪,那大家应该一视同仁,给所有公司都打上污名化标签了。比如猥亵良、强奸黎之类的(这里假设是指代一些恶劣行为),论身份,人家可是副总裁、总裁,这比小部门主管更能代表公司,你认同这逻辑吗?还有,有人说地方司法偏袒企业,这还用讨论吗?哪个纳税多的企业在当地不受重视?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如此,只要是本地纳税多的企业,本地司法都会重视其报案。这对打工人似乎很不友好,可也没办法。若无法接受这种现实,莫到大公司就职。在这个案件里,警方充分顾及华为的面子,依法将调查时间用到最长。这虽不近人情,却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要是大家觉得不妥,可以促使司法调整调查期间的羁押时长,或者增加限定条件才允许长时间羁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是正常现象,如果大家的目的在此,我会非常支持,这才是真正为打工人着想。这件事上,华为被骂太冤了,完全是无妄之灾。要是真能只手遮天,那录音即便检察院不认作证据也是合法的,大家想过吗?我们的司法是公平公正的,没有被华为这样的大企业左右。甚至还专门采用了合法性存疑的录音,这已经偏向打工人一方了,大家要明白,所以才会有现在的结果。总有人恶意带251事件的节奏,某友商粉丝尤其明显。结果网友矛头指向了受害者华为,而不是涉事违法违规的个人,像案件中的部门领导、人力总监等。副总裁猥亵女员工,大家只骂某粮而不骂副总裁。个人能否代表公司?我认为除CEO或董事长外,其他人都不能代表公司,你们同意吗?不同意?那以后就一起将所有大公司污名化,可别搞双标。至于那些攻击华为最多的,也就是友商的粉丝群体,我建议他们多关注自家公司员工的行为。他们家副总裁做出猥亵女员工的恶行,每年内部因贪污腐败被抓好多人,这些可比李洪元事件性质严重多了。可那些粉丝,不关心受害员工,反倒都在关注拿了近50万赔偿的李洪元,这难道不讽刺吗?李洪元共获赔近50万,其中包括两笔38万多赔偿和国家给予的10.7万赔偿。显然,那些人并非真关心李洪元,只是想给华为扣上权势大、祸害打工人的帽子。至于大家是相信前排带节奏的友商粉丝,还是亲自去维基百科验证,亦或客观地询问DeepSeek,都随大家的便,反正公理自在人心。瞧,AI都能洞悉那些刷251相关内容群体的意图:部分自媒体遵循‘后真相’传播规律,靠情绪化内容扩大对立,偏离法治探讨本质。偏离法治讨论且情绪化,仅凭这两点就足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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