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胜利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法院
二、行政诉讼驳回情况
行政诉讼可能被驳回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以上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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