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
1.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不能直接主张关于社会保险的权益。社保本身的纠纷,如不买社保、没有按照真实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等,属于社保局的管辖范围,而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畴。
2.当社会保险问题与其他劳动争议交织在一起时,如因未购买社保导致的工资损失或福利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中一并提出主张。

保险
1.劳动仲裁主要受理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会受理一些特殊情形的争议,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三、劳动仲裁处理时长
1.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一般会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2.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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