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多种行为。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销售或提供不符合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
3.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伪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均属禁止之列。
4.还禁止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其准确度,更不得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费用而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如何处罚
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1.若经营者违反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且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2.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单处或并处警告,以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认定为欺诈行为的情况,如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或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将受到严厉处罚。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保留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并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布,以强化社会监督。
三、哪些侵害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构成欺诈。
1.经营者若有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无法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则被视为欺诈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信息等。
2.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骗取消费者价款等,也均被视为欺诈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约束,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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