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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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2008年 10 月 23 日时效性:长期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加强我省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外经贸厅发[1998]114 号);2.《云南省电力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力行业的管理若干规定》(云电发[2000]41 号);3.《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云审发[2000]26 号);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云教发[2001]1 号);5.《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云工商发[2001]108 号);6.《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云质监发[2002]22 号);7.《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云环发[2002]10 号);以上规章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 年 10 月 23 日(本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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