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4 11:07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使用手机录音录像双方谈话过程,不属于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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