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1.如果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
1.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后确认属实,会补发结婚证。
2.补领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1.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三、丢失证件的解决办法
如果结婚证丢失或者被另一方藏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如果结婚证丢失,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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