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1.可以在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
2.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
4.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能在一审或二审中申请,因此再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再审财产保全的规定
1.再审中的财产保全,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2.当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时,法院可按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3.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对于再审中的财产保全,再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原保全措施进行续保或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由再审人民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
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保全的对象和性质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若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
3.若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期限,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以上是关于再审中财产保全问题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当面临再审程序时,当事人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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