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无错,那推荐性标准公开立法是否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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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见打

2026-01-2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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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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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层面而言,这个判决确实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不过,把视角放宽些,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该事件暴露出当前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开方式仍有不合理之处,问题不全在司法,立法方面的缺陷也应看到。著作权法的逻辑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那些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属于作品,受该法保护,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像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国家标准属于作品,这一观点争议不大,它需要行业专家凭借知识与经验创作出智力成果。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9年12月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复函所述:标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备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标准作为有形的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本案中推荐性国家标准有个反直觉之处,按现行法律法规,其性质不被视作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执行力,是国家鼓励采用的。它的作用是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引领行业发展。在此案判决里,法院指出推荐性国家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由于不具强制性,所以不具备法规性质。

这项工作已经开展了,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也收录了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不过,据像@钱程、@芝麻酱等活跃于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一线的老师反馈,其开展力度还不够,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标准尚未涵盖,这使得食品安全知识分享竟有了些普罗米修斯盗火般的悲壮感。

判决是否合理暂且不说,目前立法在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行业标准方面,尚未设立例外情形,依法免费公开推荐性标准的执行力度,也还无法满足民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就我而言,能知道名字有果汁的饮料不一定含水果成分、奶酪条主要成分不一定是奶酪这些知识,从而避免被商家忽悠,是因为科普作者引用相关标准,指出文字游戏的雷区,这体现了标准公开的价值。在司法方面,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能做的可能都比较少。就拿最高人民法院来说,近几年碰到类似案件时,也做出了和题目中的案件相似的判决。比如认定未经授权出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金盾出版社侵犯了中国标准出版社的著作权(可查看(2021)京73民终437号判决书)。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判决也有点萧规曹随的感觉,符合司法系统一直以来的处理模式。在上述判决书中,我们也能看到权威部门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结论。所以,单从现行法律来看,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然而,法律通常滞后于时代需求。此次事件登上网络内容平台热榜前三,引发社会关注,希望它能得到更多关注和讨论,推动更多国家标准借助已构建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公开,这大概也是众多行业知识分享者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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