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制定的解释。
2.该解释旨在明确买卖合同的成立、标的物交付与权利转移等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促进交易公平和效率。

民法典
1.在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时,若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将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即使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只要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三、标的物交付与权利转移
1.对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如果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且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视为交付。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3.如果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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