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
3.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二、起诉法院的管辖规定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4.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较高层级的行政机关,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海关的特殊性,其处理的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范围。
这些规定确保了不同级别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划分明确,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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