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
1.在北京起诉离婚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北京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那么可以直接向该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
1.被告的住所地通常是指其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后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将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被告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在北京的该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将具有管辖权。
1.根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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