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公司破产没有能力偿还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偿还,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将按照比例分配,具体来说:
1.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在清偿完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3)普通破产债权。
3.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分配,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
1.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人民法院将在三个月内受理,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需要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在全体债权人会议上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3.一旦和解协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将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4.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整顿工作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同时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将对整顿情况进行监督。
5.企业经和解整顿后,如果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并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将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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