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消灭,但已丧失经营资格,公司需进入清算程序以处理其债权债务。

营业执照
3.若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的明确义务。
1.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应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2.这一清算义务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责任,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主要基于其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后果。具体而言,需满足以下两项前提:
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采取行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从而构成了对清算义务的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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