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
湖北省
鄂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二审中作出明确判决: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通常不纳入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此外,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交通
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也明确表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或极端情况下可酌情考虑赔偿,且需严格把握。本案中,虽然被侵权人的车辆因交通
事故受损属实,但其车辆损失已由
保险公司赔付。现被侵权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仅提供鉴定意见,未能证明该损失存在特殊或极端情形。因此,本院支持被侵权人上诉请求,确认其无需承担车辆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