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当控告人向派出所报案后,如果派出所决定不予立案,却不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有权要求派出所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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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出所不立案通知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1.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如何申请复议派出所不立案决定
如果控告人对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并认为派出所未依法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复议:
1.控告人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时,有义务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2.控告人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复议派出所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在申请复议时,控告人应详细说明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派出所未依法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况。
4.复议机关在收到控告人的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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