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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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4032211

2026-01-1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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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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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行政复议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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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所列的规定并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些规章的审查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复议审查范围及内容

复议审查的范围包括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与司法审查主要关注合法性审查不同,复议审查的范围更为宽泛。

1.合法性审查主要关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行使了法定职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2.适当性审查则进一步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如行政裁量权的使用是否适当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处理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2.但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改变。

3.关于是否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存在不同的意见。

(1)有些观点认为应纳入,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公民权益,应给予公民救济途径。

(2)从国外立法来看,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被排除在行政复议之外。

(3)如果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有困难,可以先考虑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复议范围,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制度。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有何看法?是否认为应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欢迎在张律师这里留言讨论,共同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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