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
居委会只能代表属地居民的公民权利,而无权代表物权。它能代表购买此处房产的
新加坡业主吗?显然不能。在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过渡阶段,居委会可以临时承担业委会的部分职能。但需明确,这只是「工作职能」,是辅助角色,而非决策核心。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常设机构,二者关系并非类似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唯一具有法定合约履约资格并拥有决定权的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而居委会和业委会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有权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的只有业主大会或在其成立之前的开发建设单位(即第一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其效力仅延续至业主大会正式成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