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父母离婚,子女抚养义务定性为仍需要承担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不再承担同居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随之消失。
离婚后,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仍需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轮流直接抚养,这就是抚养义务的体现,这种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免除。

婚姻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这是确定抚养权时首要考虑的因素。
2.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此时的子女需要母亲的哺乳和照顾。
3.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则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原则。
4.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其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应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三、离婚后抚养关系变更情形
离婚后,父母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单独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若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给付,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若因此引起纠纷,应恢复未成年子女的原有姓氏。
4.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应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妥善安排,若协商不下,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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