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
行政监督在行政体系中,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
1.行政监察机关是专设在行政系统中,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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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涵盖多个方面,具体包括:
1.监督法律法规执行: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受理控告检举: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为公众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
3.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
4.受理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5.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由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
三、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哪些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广泛,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类人员通常指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组织及其人员虽非行政机关,但依法享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此也属于监察对象。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组织及其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同样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综上所述,行政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已从“身份论”转变为“从事公务论”,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而是扩展至所有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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