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针对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找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解决,政府将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公正裁决。
1.乡镇政府更多地调处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县级以上政府则主要侧重处理法人间的土地所有权争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制定的,其中明确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若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哪些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已通过人民政府正式处理并已执行完毕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
2.超出法定申请时效的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或已作出裁判的情况;
4.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特殊情况等。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注意自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需要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处理争议。
2.政府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查过程中,政府会收集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据实作出裁决。
3.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争议事项已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法庭做出处理决定或已进行司法判决,或者申请期限超过法定时限,或者申请不符合法定手续形式等,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公正、合法、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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