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1.对于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并涉及复议的问题,若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的决定,当事人应以对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法院
4.在起诉时,如果原告只起诉了其中一方,人民法院会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则会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这里并未直接涉及复议的层级问题,而是明确了在不服复议决定后的诉讼途径及被告的确定。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特定性: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只有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才有权提出复议。
2.时效性: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的问题。这体现了复议是对已有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机制。
3.法定性: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这说明了复议的管辖权和程序都是法定的,不能随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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