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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1.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是国家授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

劳动法
3.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不仅具有行政性,还具备法律强制力,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均具备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如何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遵循《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必须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强制性的要求。而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由其人民政府决定。
2.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强制性、排他性和行政性。
(1)排他性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在一个县、市、市辖区的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
(2)行政性则体现在其设立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同时在其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设置上也具有行政特性。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哪些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多项职责,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这是确保仲裁队伍专业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职责。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复杂、棘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讨论,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还需对自身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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