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时和别人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
离婚诉讼中,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一种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显然,聊天记录可以用作证据。
QQ、
微信、
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
QQ聊天记录、
微信等电子证据向
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
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和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
法院认可和支持的证据,必须完成以下证据:必须确认
微信的主体是双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