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需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
公司已经按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费的缴纳责任建立在物业
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和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的基础上。即使房屋空置未入住,物业仍然会持续提供诸如安保、清洁、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这些工作不仅保障了已入住业主的生活质量,也维护了整个小区环境及房产价值,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不过,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政策规定。部分地方针对空置房出台了优惠政策,允许空置房业主按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例如,在一些地方,若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未
装修且无人居住,可以按照物业费总额的70%缴纳。以
山东省为例,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若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具体空置认定程序及减收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但减收后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标准的60%。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