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1.若双方原本就未办理结婚证,且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视为事实婚姻。

离婚
3.若双方曾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可书面声明遗失,并依据剩余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1.若仅有一方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若双方结婚证均丢失,则需双方共同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据此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过程确保了即便在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双方仍能通过合法途径完成协议离婚手续。
对于没有结婚证但希望离婚的情况,若属于事实婚姻,则需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身份证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证据。
1.若因结婚证丢失而需协议离婚,则所需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的文件(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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