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
面对贷款人不还,担保人被银行催还的情况,担保人首先需明确自身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1.若为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一般保证,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定除外情形。

民法典
二、担保人需了解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担保人应深刻理解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在客体、长短及起算点上均有所不同。
(1)保证期间是专为保证人利益而设,旨在界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则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
(2)保证期间的长短可由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诉讼时效则通常为三年。
2.在起算点上,两者均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具体适用规则因保证类型而异。担保人需准确掌握这些法律规定,以避免因忽视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担保范围是否可超主债务范围?
担保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
1.《民法典》强调了担保责任的从属性特征,即担保责任依附于主债务而存在。因此,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为限,不得超出主债务的范围。
2.若担保人超出主债务范围承担责任,将无法就该部分责任向主债务人追偿,从而加重自身负担。
因此,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担保范围,确保其与主债务范围一致,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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