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归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受害人应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处理。
1.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经过行政复议后,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宅基地权属清晰,则可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程序
宅基地纠纷的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需出示举证材料和依据,供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3.工作人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作书面调解书;
4.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土地管理部门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系列程序旨在通过调解手段,和平解决宅基地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性,即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且禁止流转;
2.无偿性,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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