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但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显著区别。
1.担保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基准。

合同
(1)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此,从性质上看,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必须明确,这是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和法定保证期间的依据。
2.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程序相对复杂。
4.债权人还需注意保证期间的届满时间,确保在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否则,一旦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永久性消灭,债权人将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还需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计算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上的区别。
(1)对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而对于连带保证,则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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