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
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3、
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
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
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想将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
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
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