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数罪并罚的倒挂情形主要有三种。
1.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犯罪
2.《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情况是指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需要将新发现的罪与已判决的罪合并处理。
3.《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情况是指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将新罪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处理。
二、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1.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这一原则体现了数罪并罚的基本精神,即在确定执行的刑期时,既要考虑数罪的总和刑期,也要考虑各罪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这一原则还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刑种和刑期的计算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等。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特征
数罪并罚的适用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数罪可以是单纯的数罪,也可以是复杂的数罪,还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的组合。
2.数罪必须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以及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这一特征体现了数罪并罚的实质要求,即在对各罪进行独立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的运用,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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