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解决案件中的关键事实问题。处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认真审查其申请理由的正当性以及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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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直接进行鉴定或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
二、二审鉴定申请限制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限制性把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从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诉权方面进行限制:
(1)如鉴定问题超出一审本诉或反诉请求范围时,应驳回鉴定申请并告知另行起诉。
(2)被上诉人一方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如对其有利且未提出上诉,一般应予以驳回。
2.从一审法院适用举证不能规则与履行释明职责的结合方面进行限制:
一审法院已释明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但当事人未申请或未按规定提供材料导致争议事实无法认定,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一般应予以驳回。
三、鉴定申请成立的处理
1.当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理由成立时,原则上应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
2.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在二审中作鉴定,则可以在二审中直接进行鉴定。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同时避免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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