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产权人一般没有赶走居住权人的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这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居住权而存在的。
1.如果产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发生纠纷,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报警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各自的权益。

合同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及各自的诉求。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进行法庭辩论和质证。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居住权人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居住权人享有以下具体权利:
1.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严格限于居住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非居住性活动。
2.居住权人还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相邻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通行、排水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和维护,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4.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住权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且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则居住权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条款明确了居住权的基本性质和设立目的。
2.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一条款要求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3.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条款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和生效时间。
4.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对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出租进行了限制。
5.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一条款规定了居住权的消灭原因和注销登记要求。
6.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款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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