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当公司不再存在时,在公司解散、破产或注销等情况下,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无法再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法律程序。
2.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涉及公司债务的相关责任人员,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存在的不实、不足、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形。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将其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在追究股东责任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收集等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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