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再审撤诉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基本格式和内容:
1.首部: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写明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破产
3.正文:详细说明撤诉的具体理由和依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被申请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发现起诉无实际意义或存在其他需要撤回起诉的情况。
4.尾部: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二、不得申请再审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再审: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即申请人不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即当事人自愿放弃了上诉权利。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即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即申请人自行放弃了再审权利。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即当事人已经通过和解解决了争议。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即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自愿接受。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即案件已经得到了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即案件已经经过了本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即这些案件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再审程序。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即这些案件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再审程序。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即这些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即仲裁裁决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或驳回。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即仲裁裁决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执行或驳回。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即这些案件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不适用再审程序。
以上情形均不得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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