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17:35
1、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应当耐心帮助教育。 2、学校应当尊重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青少年学生。 3、学校职员应当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侮辱青少年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应当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的环境,不得使用危害青少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教学设施,保障青少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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