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规章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受到一定限制。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规章(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2.这种设定权是有限度的,仅限于行政管理的紧急需要,并且实施满一年后若需继续,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二、哪些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1.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直接设定行政许可;
2.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这类决定多为临时性措施,并需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范。
三、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有何规定?
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主要作用是细化上位法的规定,而非自行创设新的行政许可。
1.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但这一过程中,规章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也不得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政府规章还需遵循《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各项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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