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在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的鉴定意见都能被法院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当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时,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因为资质和业务范围是鉴定机构能否进行专业鉴定的基础。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其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因为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是保障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因素。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其他情形。
这既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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