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由国务院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1.具体来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而第四十六条则进一步细化了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形,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3.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者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还需告知被征地者有权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若当事人申请听证,则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需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并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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