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
滞纳金不应超出本金。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依据的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强调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如果滞纳金超过本金,显然违背了这一理念。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当事人应履行义务的本金,且无任何除外情形,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行政强制法应优先考虑。此外,税收征管法仅明确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未对滞纳金总额设定上限或期限限制。但新法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旧法未涉及相关内容时,理应按照新法执行。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支持这一观点。例如,
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3)穗中法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以及
辽宁省
辽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2020)辽10行终64号行政裁定书均认定,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类似案例还可通过查阅其他
法院裁判文书进一步验证。上述内容可参考
中国税务报的相关报道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