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
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多出来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属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这些多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则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法院
3.对于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二、土地确权纠纷解决途径
1.当面临土地确权纠纷时,当事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乡政府或县政府等政府部门的协助。确权的权利主体通常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他们具备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3.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土地确权纠纷特点
土地确权纠纷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争议可能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争议则可能发生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土地确权纠纷的客体通常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即土地应由谁所有、由谁来行使相关权利。
3.情况复杂、查证难度大:许多土地确权纠纷涉及的历史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查证难度较大。同时,这些纠纷往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妥善处理。
4.特定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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