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过程中,经济负担不会因此增加。
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每件案件需交纳的费用在50元至100元之间,但这仅适用于异议不成立的情形,并不包括上诉案件。
二、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受到《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
1.具体而言,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通常指的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
2.关于提出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书面或口头,但在实践中,为了操作的便利性和正式性,一般推荐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可在答辩状中一并阐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三、超期提出管辖异议如何处理?
1.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应诉答辩,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视为其已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除非该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
2.若当事人在超过答辩期后提出管辖异议且未进行应诉答辩,人民法院仍应对此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这是因为,无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不能拒绝进行审查和裁定。对于超期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通常会以裁定驳回的方式处理,但这一裁定过程本身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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