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民法典并未规定不给抚养费就不让看孩子。
1.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父母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而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

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因此,不给抚养费并不能成为阻止对方探视孩子的合法理由。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以及子女的年龄等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通常会判给母亲,但并非绝对。如果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客观无法跟随母方生活,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强调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抚养权的判决并不影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
三、拒付抚养费与探望权关系
拒付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以对方不让探望为由拒付抚养费。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探望,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仍需支付抚养费。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拒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对抗探望权的合法手段。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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