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
当公安局不受理案件时,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例如县、区公安局的督查队或是信访办公室,提出自己的异议和理由。
报案人可以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警察仍不作为,可以依法进行投诉,或者找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对立案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院
公安不受理案件时,报案人是可以进行申诉的。
1.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这一规定确保了报案人在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有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复议权利。通过申诉和复议,报案人可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公安不受理案件有哪些规定
关于公安不受理案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1.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予以立案;
2.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并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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