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存在显著区别。
1.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旨在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其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专家
李律师提醒您,两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则属于司法鉴定。
二、医疗鉴定需准备哪些材料
1.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还有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如涉及抢救急危患者,还需提交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也是必要的材料。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也应一并提供。
三、医院不配合鉴定有何责任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2.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并判定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即医院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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