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
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新形式,对现有的法律调整与规范提出了挑战。
1.全球范围内针对网络广告的专门法规并不多见。据统计,93%的国家已对本国互联网采取审查和监管措施,26%的国家已有互联网执法案例。

北京
3.当前,我国主要依据《广告法》来规范网络广告,然而该法在面对网络广告的新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二、现行广告立法适用性
《广告法》,涵盖了《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广告审查标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等配套法规。
1.该法对广告的定义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尽管《广告法》在定义广告时使用了“一定媒介”、“等媒介”、“其他媒介或形式”等外延较宽的词语,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但网络广告的出现仍使该法面临挑战。
3.许多互联网广告引发的问题已超出《广告法》立法时的预期范围,因此,其适用性在网络广告领域受到了质疑。
三、互联网广告主体定位
在传统媒体如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和职责是明确的。
1.按照《广告法》的规定:
(1)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而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广告经营者是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广告发布者是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在网络广告中,由于网络的交互性,这三者的界限变得模糊。
网络降低了信息发布的资格条件,扩大了信息发布者的范围,使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互联网上的界限日益模糊,给执法者带来了认知困难。
网络广告的法律边界在哪里?面对模糊的主体定位,我们该如何应对?点击下方链接,继续跟随法律小助手李律师,探索网络广告法律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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