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
非法集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涉案金额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确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这一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来执行的。

立案
2.集资诈骗与诈骗罪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关系,但这种关系的认定需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二、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因为单位作为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在非法集资行为中大量存在。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如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三、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地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以及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1.对于这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则参照相关规定,确定主要犯罪地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作为案件分办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1)在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如果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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