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在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宅基地确权后所发放的证件。
1.一般而言,宅基地确权登记完成后,会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给农户。

农民
3.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主要针对的是农村村民生活居住用房,不包含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等。
二、一户多宅的处理
针对当前农村“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对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建设或在全市农村宅基地总登记中已经登记发证的,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农村宅基地,将按实际使用宗地面积登记发证或换证。
2.对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的宅基地,如果面积没有突破最高标准,将按现状进行登记;对面积突破最高标准的,超过部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作量化备注。
3.对于199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后形成的“一户多宅”,如果已经依法审批、继承或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以登记发证。
但需注意,对超过批准面积建设占用的宅基地,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作量化备注,旧房原则上应予以拆除。
三、城镇居民宅基地登记
1.关于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登记问题,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原依法审批取得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其房屋至今没有变化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
2.但需注意,在权利证书备注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权益范围,同时也保护了农民集体成员的利益。想了解更多关于宅基地确权的法律知识吗?欢迎在张律师这里提问交流。我们一直在您身边,为您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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